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更(二)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二)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一О六二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胡泉田法官鄧振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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