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度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三十號原告丁○○
戊○○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乙○○住同右原告己○○住雲林縣西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振祥 律師被告甲○○住雲林縣西螺鎮大新里大新一六五之二號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金玲 律師
丙○○住彰化縣溪州鄉菜公村竹圍東巷五號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本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四六號刑事案件上訴中,於最高法院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等涉有過失致死等犯罪嫌疑,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翁芳靜~B3法官黃永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
~B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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