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9號聲請人 江滿堂 代理人 尤家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股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1│松柏嶺企業股份有限│松股字第1188號│股票│1│1│面額新臺│││公司│││││幣貳萬元│││法定代理人 林瑞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