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481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原名: 劉秋蘭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請求拍賣之不動產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