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共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3月,於民國94年5月17日送監執行,現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於99年6月
1日核准假釋在案,茲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99年6月1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90906079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1年12月3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3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
101年7月8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凱騰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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