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18號聲請人 卓阿明 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市大園區埔心國民小學教育事務基金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桃園市大園區埔心國民小學教育事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欄位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財團法人桃園市大園區埔心國民小學教育事務基金會之第3屆董事會於民國103年3月6日召開第1次會議,決議修正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茲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之情。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桃園市大園區埔心國民小學教育事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核與其成立精神並不違背,且未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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