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周曉青 代理人 洪惠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06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45號)未能成立,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9日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聲請人於107年1月23日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書記官蕭宛琴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2,5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三、請提出現任在職證明,內容需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或提出每月薪資匯款紀錄。
四、請就每月必要支出22,400元(含扶養費)提出相對應之單據證明,例如:油資發票、勞健保繳費單據、掛號費收據、電話費繳款單據等。
五、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107年度是否持續領有中低收入戶補助款,並提出相關證明或補助款匯款紀錄。
六、提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分擔比例為何、扶養義務人人數、受扶養人有無領取其他補助、及須由聲請人扶養之相關證明,並提出受扶養親屬及配偶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
七、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
八、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前置調解不成立之原因,及若准許更生時,聲請人可負擔之還款方案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