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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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字第873號
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被上訴人 丙○○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甲○○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20,000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及上訴聲
明,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