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豐小字第77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參仟伍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
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零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零柒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含公示送達登報費)由被告負
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洪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