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833號聲請人 王碧霞 上列聲請人王碧霞因與相對人 黃基隆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王碧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本票(票號:CH382353)原本一件,以供本院審核。
三、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是否請求利息(倘欲請求利息,請補正請求利息期間及利率,例如:利息自○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等語)。
四、補正狀尾聲請人王碧霞之簽名或蓋章。
五、並復台端強制執行聲請狀:按需有執行名義方得聲請強制執行,故台端聲請強制執行乙事,無從辦理,請台端於取得本票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後,執此為執行名義,另行再具狀聲請強制執行,並繳納執行費用,以為憑辦。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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