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50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洪傳欽   住高雄市○○區○○路○○○巷○弄○○號
       洪毓鈞   住同上
       洪菄辰   住同上
       洪宸 語  住高雄市○○區○○街○○○號
兼法定代理  廖靜薇廖彩鈺廖沛禎
人          住高雄市○○區○○路○○○巷○弄○○號
被   告 廖靜薇即廖彩鈺即廖沛禎
           住同上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靜薇即廖彩鈺即廖沛禎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本
院110年度橋簡字第5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0,078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1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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