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50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洪傳欽 住高雄市○○區○○路○○○巷○弄○○號
洪毓鈞 住同上
洪菄辰 住同上
洪宸 語 住高雄市○○區○○街○○○號
兼法定代理 廖靜薇 即 廖彩鈺 即 廖沛禎
人 住高雄市○○區○○路○○○巷○弄○○號
被 告 廖靜薇即廖彩鈺即廖沛禎
住同上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靜薇即廖彩鈺即廖沛禎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本
院110年度橋簡字第5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0,078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1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