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03號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送達代收人 賴宏翼
林永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新宏 等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相對人劉**之人別資料。
二、相對人劉新宏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