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812號附民原告 林品含 附民被告 許逢軒 上列被告因刑事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 張啓信 、 莊淵勝 、 羅修廷 及 張泯桓 部分,則經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原告對渠4人之訴,順此敘明。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呂曾達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