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8號原告 辛文裕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 律師複代理人 王教臻 律師被告 張海燕 訴訟代理人 林庭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張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