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45號聲請人 何弘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得良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全體相對人即前開土地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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