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邦慶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1月2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李毓華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