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09號原告 詹孟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明德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賴明德之送達地址。
二、門牌號碼新竹市○區○○街○○號房屋之稅籍資料。
三、將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按原告持分乘以二分之一後,加上新臺幣肆佰伍拾叁萬貳仟伍佰元(地號新竹市○○段○○○段000000號土地原告持分之價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之20條補繳調解聲請費。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