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10號原告 鄭靜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鵬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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