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553號聲請人海欣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芮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貽萍葭婕 美容坊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李貽萍」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三、確認相對人為「李貽萍即葭婕美容坊」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四、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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