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805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曾文範 之遺產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之影印本,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