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聲抗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聲抗字第20號抗告人 黃彥豪
黃文譚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聲字第188號裁定聲明不服,提出「異議暨聲請」書狀,主張該裁定應予撤銷或廢棄,經核確有抗告之真意。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方祥鴻
法官黃鈺純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