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62號上訴人即被告美商凱密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秋芬 上訴人即被告 黃受恩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賴彥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邱濟羣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9,6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