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42號原告 余勝發
吳言真
吳彥宏
吳翠瑩
呂玉珍
呂芳春
李叔殷
洪聰喜
郭美娥
郭美雪
郭麗玲
曾珊珊
華榮藏
黃淑敦
黃麗燕
楊珮宜
廖美月
葉素蘭
劉香
劉國平
劉麗卿
鄭安安
鄭淑琴
鄭瑜皓
江春蘭
溫麗娟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簡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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