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4號原告丁○○○○○○
樓被告甲○○
乙○○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