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20號上訴人 翁振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蘇金春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