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83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黃慧婷 律師債務人 洪清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捌仟壹佰肆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