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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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74號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好勇汽車修理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