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之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債務人 鍾佩伶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王行正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將債務人國泰人壽保險股分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並將解約金解送本院分配予各債權人之方式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乙份在卷足憑。次查,債務人之資產,經債務人陳報後,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得知債務人有價價之財產僅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詳卷內債務人資產表)。債務人所有之上開保險保單自有應予變價之必要,是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5日將債務人資產表、清算財團處分草案予以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各債權人及債務人表示意見,經斟酌有陳報之債權人、債務人意見及清算財團財產之性質後,作成如主文所示債務人清算財團處分方案乙份,以供後續變價程序及終結(終止)清算程序之準繩,爰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銀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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