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393號
111金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瑞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84號),暨追加起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354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79號、5479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1307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360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2月2日14時20分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忠晏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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