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79號原告 林佩欣 被告 蔡奕松
何志明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4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郭德進法官許芳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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