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771號聲請人 劉分玲 聲請人 蔡承芳 前列二人共同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陳樹枝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被繼承人 蔡溢河 之繼承系統表。
二、查報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三、提出相對人張陳樹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