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6號原告 范春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秀玉 間租佃爭議事件,應於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系爭土地最新之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及現況照片。
二、準備書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依被告人數檢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