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90號聲請人 鄭耀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施純榮 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ㄧ)本件返還擔保金案件,經查受擔保利益人除施純榮外尚
有 洪清威 一人,請提出曾向受擔保利益人定20日以上期間通知行使權利之證明(如以存證信函為之,應提出存證信函)。
(二)若以存證信函為通知,請提出卷附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