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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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81號原告華宏真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瑞粲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 律師被告 夏智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3,1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65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