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7號原告 陳明仁 原告 張玉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8,7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