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51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非訟代理人 許稚羚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謝和成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其他特約事項」及貴公司曾以合理期間通知相對人謝和成履行債務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謝和成及關係人 謝施櫻菊 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正本乙份。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