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01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郭倖萌 (原名 郭韋辰 )債務人 鄭雅玲
一、債務人郭倖萌(原名郭韋辰)、鄭雅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郭倖萌(原名郭韋辰)於民國97年4月至98年4月間邀
同債務人鄭雅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68,388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郭倖萌(原名郭韋辰)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鄭雅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許永溪※101年度司促字第1017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郭倖萌(原│自民國101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83%│││62,887元│名郭韋辰)│月4日起││││││、鄭雅玲││││└──┴─────┴─────┴──────┴──────┴──────────┘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郭倖萌(原│自民國101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62,887元│名郭韋辰)│月5日起││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鄭雅玲│││,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