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5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53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黃天泓 債務人高群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惠香 債務人邱惠香債務人高文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零壹萬叁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零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