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571號原告陳勝豪
樓被告 盧秀英 上列被告盧秀英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正偉法官蔡慧雯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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