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7號

聲請人 林妙芬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9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3年11月18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9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公示催告卷無誤。是聲請人主張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而於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逸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股票附表:                    (同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98號裁定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1

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2351-1

股票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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