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80號原告 黃國旙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朝國 、 張慧淳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