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41號聲請人屴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紅 應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滅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6年2月8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53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書記官許婉茹┌──────────────────────────────────────────────────────┐│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4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桃│106年1月31日│403,200元│AE二三二七0二│屴行││1│ 司陳鋒陽 │園分行│││0│企業││││││││有限││││││││公司││││││││宋紅││││││││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