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79號原告 張文貞 被告新北市淡水區公所法定代理人巫宗仁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惟因原告未具體載明本件訴之聲明及提出相關資料,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4日發函命原告補正,原告於107年8月1日收受後,仍未補正,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陳報本件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內容,例如: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元等),及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法院判決之法律依據,應具體列出條號)。
㈡按上開訴之聲明,陳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並按其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補繳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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