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216號反請求原告 李慧雯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 律師反請求被告 許文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請求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請求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二、查本件反請求離婚事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惟反請求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前於民國10
7年9月11日以裁定命反請求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反請求原告雖於同年月15日收受裁定,卻逾期且迄今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附卷可憑,堪以認定。是依上開法文規定,反請求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家事庭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詹雅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