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7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7871號聲請人乙○○
1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聲請事項與附表所載不符,究為民國91年1月31日亦或民國98年11月24日)。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