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張智雄法官陳欣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6.11.06│97.07.28│97.04.0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南投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32號│4365號│839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中簡字第565號│98年度上易字第165號│97年度上訴字第2696號││實││││││審├──────┼───────────┼───────────┼───────────┤││判決日期│97.03.31│98.03.04│97.12.31│││││││├─┼──────┼───────────┼───────────┼───────────┤││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中簡字第565號│98年度上易字第165號│98年度台上字第123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8.18│98.03.04│98.03.12││││(上訴撤回)│││├─┴──────┼───────────┼───────────┼───────────┤││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2│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43│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第86││備註│846號(已執畢)(編號1-3│08號(編號1-3定執行刑1│1號(編號1-3定執行刑1│││定執行刑1年9月,尚未確│年9月,尚未確定)│年9月,尚未確定)│││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04.1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2391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449號││││實││││││審├──────┼───────────┼───────────┼───────────┤││判決日期│98.03.31│││││││││├─┼──────┼───────────┼───────────┼───────────┤││法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44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3.31│││││││││├─┴──────┼───────────┼───────────┼───────────┤││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備註│89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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