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90號聲請人 鄭欽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李娘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本應繳交訴訟費用,但因生活困難,名下無財產、收入,現在監獄執行中,勞作金也僅新台幣(下同)357元,而母親寄給聲請人之生活費用及醫療費用全部亦不足上訴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目前實無力再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又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應釋明之,亦為同法第109條第2項所明定。所謂釋明,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以即時調查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而言。
三、查聲請人主張在臺北監獄執行僅有勞作金收入之事實,有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頁),又依98年度至104年度之財產所得資料,聲請人98年度至102年度均無收入,103、104年所得收入分別為3,479元、6萬7,508元(見本院卷第5至12頁),堪認其確實已無資力可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且其所執上訴事由,尚須經調查辯論,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陳心靜法官張松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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