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2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2247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時政
劉晉瑋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98號,中華民國105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21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如所提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如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謝時政、劉晉瑋均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5年7月6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敘述具體理由,其上訴意旨均略稱: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尚難干服,爰依法先行聲明上訴,理由狀容後補陳云云。嗣被告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本院則於105年10月5日以裁定命被告等於10日內補上訴理由,該裁定已分別於同年月11日、7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86、88頁),惟被告等迄今均仍未補上訴理由,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判決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周明鴻法官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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