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11號聲請人 詹採娥 聲請人 邱顯祥 聲請人 顏妙真 聲請人 江建彰 聲請人 江泳霖 聲請人 魏如伶 聲請人 江旻飛 兼法定代理 江吉存 人兼法定代理 詹採銀 人及共同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洪浩進┌──────────────────────────────────────────────────────┐│股票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23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裕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面額:(萬股)│43│430000│詹採銀││││││││持有│├──┼───────────────┼──────────────┼───────┼───┼────┼───┤│002│裕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面額:(萬股)│27│270000│詹採娥││││││││持有│├──┼───────────────┼──────────────┼───────┼───┼────┼───┤│003│裕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面額:(萬股)│18│180000│邱顯祥││││││││持有│├──┼───────────────┼──────────────┼───────┼───┼────┼───┤│004│裕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面額:(萬股)│9│90000│江吉存││││││││持有│├──┼───────────────┼──────────────┼───────┼───┼────┼───┤│005│裕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面額:(萬股)│3│30000│江建彰││││││││持有│├──┼───────────────┼──────────────┼───────┼───┼────┼───┤│006│裕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面額:(萬股)│3│30000│江泳霖││││││││有│├──┼───────────────┼──────────────┼───────┼───┼────┼───┤│007│裕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面額:(萬股)│3│30000│江旻飛││││││││持有│├──┼───────────────┼──────────────┼───────┼───┼────┼───┤│008│裕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面額:(萬股)│18│180000│顏妙真││││││││持有│├──┼───────────────┼──────────────┼───────┼───┼────┼───┤│009│裕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面額:(萬股)│25│250000│ 魏顯隆 ││││││││持有│├──┼───────────────┼──────────────┼───────┼───┼────┼───┤│010│裕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面額:(仟股)│6│6000│詹採銀││││││││持有│├──┼───────────────┼──────────────┼───────┼───┼────┼───┤│011│裕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面額:(仟股)│4│4000│魏顯隆││││││││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