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行專訴字第52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52號民國100年10月6日辯論終結原告柏源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 劉盡美 (董事)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 律師
陳冠中 律師 沈宗原 律師輔佐人 陳建銘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訴訟代理人 廖柏名
錢利國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0年3月21日經訴字第1000609736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查原告原僅起訴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見本院卷第14頁),嗣於民國100年8月22日以書狀追加請求被告應就第000000000號「三層堆疊突波吸收器及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申請案為准予專利之審定,經被告表示同意(見本院卷第
175頁),依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予准許。
二、事實概要:原告之前手 羅日郎 前於94年11月8日以「三層堆疊突波吸收器及其製造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下稱系爭案),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 嗣羅日郎 於審查程序進行中申准將系爭案申請權讓與原告,經被告審查不予專利。原告不服,於96年3月6日申請再審查並提出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經被告以96年3月6日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再審查,認系爭案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以99年10月27日(99)智專三㈡04087字第09920771150號專利再審查核駁審定書仍為「本案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經訴字第1000609736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聲明求為判決:㈠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㈡被告應就第000000000號「三層堆疊突波吸收器及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申請案為准予專利之審定。並主張:
㈠先前技術中華民國第313713號「多合一突波吸收器及製造方
法」發明專利(下稱引證案)並未揭露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載「第四引線」之技術特徵,且上開「第四引線」之技術特徵具有使系爭案可根據元件需求,而加上1或2根導線,以便彈性運用在三相間保護或單相間保護之優點,被告判認引證案「三個突波吸收器堆疊成之突波吸收器,上下側電極層各接出引線,及各個電極61兩兩相連亦各自接出引線」,因認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顯有違誤。
㈡引證案並未揭露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所載「第四引線
」之技術特徵,亦未教示「引線與電極層間之連接關係」,被告以「本項技術內容特徵製造方法步驟已為引證案『三個突波吸收器堆疊成之突波吸收器,上下側電極層各揭出引線及各個電極61兩兩相連亦各自接出引線』所揭露,引線相互間導通(焊接)不同方式,均屬習知技術之簡易變換應用」,顯有違誤。
㈢系爭案之目的非僅為利用連續堆疊之陶瓷體進行共同散熱來
降溫,並包含「加上1或2根導線,以便彈性運用在三相間保護或單相間保護」之目的,引證案無法於單相保護下達成共同散熱以降溫之目的且未教示可設計任意端子數以達到系爭案「加上1或2根導線,以便彈性運用在三相間保護或單相間保護」之目的。
㈣原處分以「請求項2-5所載技術內容僅為堆疊突波吸收器之
引線相互間導通不同方式之耦接,亦僅是習知技術之簡易變換運用」、「請求項7-10所載技術內容僅為堆疊突波吸收器之引線相互間導通(焊接)不同方式,亦僅是習知技術之簡易變換運用」等為由,率論上開申請專利範圍不具進步性,卻完全未敘明「何種」習知技術經由「如何」的簡易變換應用,可「如何對應」系爭案上開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顯有處分不備理由之違法。
㈤引證案之結構均無法得出附屬項所載新增之技術特徵:
⒈引證案並未揭露系爭案所載「第四引線」之技術特徵,已
如前述,是引證案不論如何變換,均無法教示系爭申請案上開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
⒉引證案未教示對應於系爭案上開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4項
及第7至9項「加上1根導線」之技術特徵。蓋引證案將突波吸收器兩端以引線串接,其在「結構」上並不等同於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4項及第7至9項「第一、四根引線外加一導電線路連接」之技術特徵。甚且,引證案如變換或新增「加上1根導線」後,其將無法實施適用於三相間保護,引證案顯未揭示系爭案上開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基此,引證案第四圖之突波吸收器僅適用於三相保護的電路,而當該第一引線及第二引線兩端有異常電壓發生時,則該第一個氧化鋅陶瓷體為基準工作區域便啟動;惟系爭案乃藉由「增加一導電線路耦接於第一、四根引線之間」,方使系爭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所載之突波吸收器適用於三相保護的電路,換言之,當該第一引線及第二引線兩端有異常電壓發生時,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載之突波吸收器乃藉由「增加一導電線路耦接於第一、四根引線之間」實現「該第一個氧化鋅陶瓷體為基準工作區域便啟動」,二者在技術手段上顯不相同。
⒊引證案業已指出第四圖之突波吸收器存在有「多花費不少
組裝的材料成本,且組裝之自動化技術相當困難,難以降低生產成本」之問題。惟系爭案藉由「增加一條導線」可解決上述引證案存在之問題,而達成引證案所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4、7至9項確具進步性。
⒋引證案亦未教示對應於系爭案上開申請專利範圍第5、10
項「加上2根導線」之技術特徵。蓋引證案所記載之內容並未提供任何動機或教示,使熟悉該項技術之人得以「將該突波吸收器兩端引線移除,另於兩端各自焊上第一、四引線,再把第一、三引線、第二、四引線分別以導線連接」,亦即引證案並未教示將原本僅能適用於保護三相電路的突波吸收器「直接改裝」為適用於保護單相電路的突波吸收器之技術特徵。實則,引證案業已指出引證案第四圖之突波吸收器存有「多花費不少組裝的材料成本,且組裝之自動化技術相當困難,難以降低生產成本」之問題,而上開「直接改裝」之技術手段亦無法解決上開引證案所述之問題,是以,熟悉該項技術之根本無法藉由引證案獲得或推知系爭案限制「增加二條導電線路」以使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所載之突波吸收器適用於保護單相電路之技術特徵。甚且,引證案如變換或新增「加上2根導線」後,其將無法實施適用於單相間保護,是引證案並未揭示系爭系爭案上開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
㈥系爭案之對應案已於多國獲准取得專利,是系爭申請案確具有可專利性之要件。
四、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㈠引證案第4圖及說明書第2頁「五、發明說明(1)」倒數
第8行揭示「......三個同電壓之圖波吸收器6以相鄰兩個電極61相連的方式組裝」等技術內容;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界定標的「具有四根引線,分別定義為第一電極層上之第一引線、第二及第三電極層間之第二引線、第四及第五電極層間之第三引線、第六電極層上之第四引線」等技術內容特徵,已為引證案「三個突波吸收器堆疊成之突波吸收器,上下側電極層各接出引線,及各個電極61兩兩相連亦各自接出引線」所揭露,而引線作為接腳或各引線間相接乃屬接線方式上簡易變換運用,故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顯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另系爭案「根據元件需求加上一或二根導線,便可直接使用本案具有四根引線的三層堆疊突波吸收器,可彈性運用在單相及三相電路中」,該「根據元件需求加上一或二根導線」乃屬接線方式上簡易變換運用,不具進步性。
㈡其他國家專利法並不等同於我國專利法,且他國專利案所引
證之前案文件中並不包括本件專利申請案之引證案,況各國專利審查基準及法制互異,究無法比附援引,執為有利於本件之論據實不足採。
㈢引證案與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⒈參照系爭案專利說明書第4頁第20行所載,可知系爭案係
將三個單一突波吸收器堆疊後焊在一起形成單一突波吸收器,藉此增加突波吸收器氧化鋅的厚度提升總質量,使得突波吸收器的工作電壓增加,隨之利用連續堆疊之陶瓷體,進行共同散熱來降溫。雖然引證案未有載明上述系爭案目的,惟引證案將三個同電壓之突波吸收器6以相鄰兩個電極61相連的方式組裝在一個方盒子中,已揭露系爭案技術手段,據此,引證案可同時達成系爭案利用連續堆疊之陶瓷體,進行共同散熱來降溫之目的。
⒉引證案說明書第2頁第16行揭示習知突波吸收器,為符合
輕薄短小的原則,如圖四所示,現有一種商業產品將三個同電壓之突波吸收器6以相鄰兩個電極61相連的方式組裝在一個方盒子中。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技術特徵,即相當引證案之「將三個同電壓之突波吸收器6以相鄰兩個電極61相連的方式組裝在一方盒子中,對應引證案第
4圖所示在三個同電壓之突波吸收器分別在電極間焊上第
一、二、三根引線,並將突波吸收器兩端以引線串接」技術特徵。雖然引證案揭露突波吸收器之結構另包含一方盒子,未見於系爭案三層突波吸收器堆疊結構,以及引證案突波吸收器引線數目也不同於系爭案,惟此差異可由引證案說明書第2頁第18行教示讓使用者安裝方便,但會使得生產者增加組裝成本等,以及引證案說明書第9頁第4行教示「可設計任意端子數,多合一的突波吸收器元件」,從而,將引證案之該方盒子移除,及就使用者需要增加或刪除端子數,是屬通常知識者可輕易思及。再者,引證案與系爭案皆能達成「吸收突波,保護電路」目的,就系爭案所欲解決的問題、所採之技術手段以及所產生的功效已為引證案之技術內容所揭露。
㈣引證案與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
由引證案說明書第2頁第16行所載,得知引證案將突波吸收器兩端串接形成等同於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第一、四根引線連接,因此該附屬技術特徵已為引證案所揭露且可輕易完成,即可達成當該第一引線及第二引線兩端有異常電壓發生時,則該第一個氧化鋅陶瓷體為基準工作區域便啟動,使電流貫穿於該第一個氧化鋅陶瓷體,以發熱解除突波能量之功效。
㈤引證案與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
由引證案說明書第2頁第16行所載,得知引證案將突波吸收器兩端串接形成等同於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第一、四根引線連接,因此該附屬技術特徵已為引證案所揭露且可輕易完成,即可達成當該第二引線及第三引線兩端有異常電壓發生時,則該第二個氧化鋅陶瓷體為基準工作區域便啟動,使電流貫穿於該第二個氧化鋅陶瓷體,以發熱解除突波能量之功效。
㈥引證案與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
由引證案說明書第2頁第16行所載,得知引證案為一習知結構,將突波吸收器兩端串接形成等同於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第一、四根引線連接,因此該附屬技術特徵已為引證案所揭露且可輕易完成,即可達成當該第三引線及第四引線兩端有異常電壓發生時,則該第三個氧化鋅陶瓷體為基準工作區域便啟動,使電流貫穿於該第三個氧化鋅陶瓷體,以發熱解除突波能量之功效。
㈦引證案與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
依引證案說明書第2頁第16行所載,雖然該突波吸收器兩端以引線串接,惟僅需將該突波吸收器兩端引線移除,另於兩端各自焊上第一、四引線,再把第一、三引線、第二、四引線分別以導線連接,即可形成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所載,因此該附屬技術特徵已為引證案所揭露且可輕易完成,即可達成達到多顆突波吸收器並聯之功效。
㈧引證案與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
⒈引證案說明書第2頁第16行揭示,為符合輕薄短小的原則
,如圖四所示,現有一種商業產品將三個同電壓之突波吸收器6以相鄰兩個電極61相連的方式組裝在一個方盒子中出售,如此使用者雖然安裝方便,但生產工廠則須多花費不少組裝的材料成本,且組裝之自動化技技術相當困難,難以降低成本。
⒉系爭案之技術特徵,相當引證案之「將三個同電壓之突波
吸收器6以相鄰兩個電極61相連的方式組裝在一方盒子中,對應引證案第4圖所示在三個同電壓之突波吸收器分別在電極間焊上第一、二、三根引線,並將突波吸收器兩端以引線串接」技術特徵。
㈨引證案與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
由引證案說明書第2頁第16行所載,可知引證案為一習知結構,將突波吸收器兩端串接形成等同於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第一、四根引線連接。因此該附屬技術特徵已為引證案所揭露且可輕易完成,即可達成當該第一引線及第二引線兩端有異常電壓發生時,則該第一個氧化鋅陶瓷體為基準工作區域便啟動,使電流貫穿於該第一個氧化鋅陶瓷體,以發熱解除突波能量之功效。
㈩引證案與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
由引證案說明書第2頁第16行所載,可知引證案第2頁所揭露為習知突波吸收器結構,該突波吸收器兩端串接引線形成等同於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第一、四根引線連接,因此該附屬技術特徵是否為引證案所揭露且可輕易完成,即可達成當該第二引線及第三引線兩端有異常電壓發生時,則該第二個氧化鋅陶瓷體為基準工作區域便啟動,使電流貫穿於該第二個氧化鋅陶瓷體,以發熱解除突波能量之功效。
引證案與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
由引證案說明書第2頁第16行所載,可知引證案為一習知結構,將突波吸收器兩端串接形成等同於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第一、四根引線連接,因此該附屬技術特徵已為引證案所揭露且可輕易完成,即可達成當該第三引線及第四引線兩端有異常電壓發生時,則該第三個氧化鋅陶瓷體為基準工作區域使啟動,使電流貫穿於該第三個氧化鋅陶瓷體,以發熱解除突波能量之功效。
引證案與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
引證案說明書第2頁第16行所載,可知引證案為一習知結構如前所述,雖然該突波吸收器兩端以引線串接,惟,僅需將該突波吸收器兩端引線移除,另於兩端各自焊上第一、四引線,再把第一、三引線、第二、四引線分別以導線連接,即可形成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所載技術內容,因此該附屬技術特徵已為引證案所揭露且可輕易完成,可達到多顆突波吸收器並聯之功效。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查系爭案係於94年11月8日申請,被告於99年10月27日以專
利再審查核駁審定書為「不予專利」之處分,是系爭案應否准許,應以審定時有效之同年8月25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即現行專利法)為斷。本件爭點為系爭案(96年3月6日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有無違反同法第22條第4項進步性之規定?㈡按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專利法第21條
定有明文。又發明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依專利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同法第22條第4項亦有明文。
㈢系爭案之技術內容:
⒈關於系爭案之創作目的:
習知之突波吸收器的工作原理為:利用氧化鋅陶瓷片之晶界現象,對發生於引線兩端之瞬間過電壓(突波)進行保護;其保護的過程,是將突波能量轉換成熱的方式來解除,所以其工作時,會產生一電流流經氧化鋅陶瓷片(一可變電阻)本體,並發熱來解除突波並進行保護;(熱能正比於溫升乘以總質量;所以對等量熱能而言,溫升反比於總質量);而在以發熱方式解除突波能量的過程中,會造成陶瓷體溫度上升並使得阻抗下降(漏電流上升),若持續產熱大於散熱,則會在元件上形成高溫,而加快氧化鋅陶瓷體(晶界能態)在外加電壓下的劣化速度,終而形成永久性的燬損,甚至起火,對使用者造成危害;所以要維持突波吸收器正常工作,則必須避免突波吸收器溫度上升太多,造成元件加速劣化。傳統上使用三個獨立封裝突波吸收器來保護L-N-G三線電源,其中每一個突波吸收器獨立完成兩線間之保護;在保護過程中產生的熱量,也必須獨自散熱解除,三個突波吸收器間無法互相協助散熱或共同降低溫升而減少危險發生。中華民國第591837號專利為簡化線路之目的而設計了四或三(短路b-c)端子單層元件,雖然其等效電路具備L-N-G的單次崩潰保護,但照其說明把b與c短路後卻發現:其電容值上升50%;這說明了其設計在單一突波吸收器陶瓷體e上進行線路的簡化,卻忽略了在同一陶瓷體e上,各個工作面積互相串,並聯的事實;其各線間(a-b,b-c,a-d)之電容值上升50%,則代表容抗下降66%(容抗正比於1/電容值),若處在交流的條件下,漏電流上升,對元件會產生不利之影響。因此,系爭案之發明提供一種三層堆疊之突波吸收器及其製造方法,此元件可設計成同時完成L-N-G三線間保護裝置,或是設計成三個並聯工作面積之二線間保護,並利用連續堆疊之的陶瓷體,進行共同散熱來降溫,使得壽命及信賴度提高的三層堆疊突波吸收器及其製造方法(見本院卷第50頁反面至51頁之系爭專利說明書中【先前技術】)。
⒉系爭案96年3月6日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共10項,其中第
1、6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見申請卷第92至94頁。相關圖式見附圖1)。
㈣被告所提之引證案(我國86年8月21日公告之第313713號「
多合一突波接收器及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案(見訴願卷第76至100頁)。
⒈引證案之技術特徵:
⑴引證案係一種多合一突波吸收器,其包括:一導電層:
一第一電極層,設於該導電層之一面,複數個第二電極層,設於該導電層之另一面;其中:該複數個第二電極層兩兩間之最短導電距離大於該導電層厚度之2倍,使該第一電極層、該導電層與每一該第二電極層,以及,每二個該第二電極層與該導電層之間均可形成一單一突波吸收器。引證案可得到如下的效果:⒈將數個突波收器結合為一單元,可以降低生產成本,及使用者成本。
⒉由其緻密化、小形化、薄形化的設計,符合輕薄短小的原則,大為縮小元件在電路板上的實裝面積。⒊端子數減少,焊點減少,降低使用者之人工成本。⒋可設計為任意端子數,多合一的突波吸收器元件(見本院卷第57頁反面、61頁之引證案說明書中【中文發明摘要】、【發明說明】)。
⑵引證案之申請專利範圍共13項,其中第1、8、11、13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見本院卷第62至63頁)。
⑶引證案之第四圖為「習知組裝3個突波吸收器於一方盒
子中之示意圖」(見附圖2)。其說明書第2頁第16至22行【發明說明】記載:「為了符合輕薄短小的原則,如圖四所示,現有一種商業產品將三個同電壓之突波吸收器6以相鄰兩個電極61相連的方式組裝在一個方盒子中出售,如此使用者雖然安裝方便,但生產工廠則須多花費不少組裝的材料成本,且組裝之自動化技術相當困難,難以降低生產成本,而若考慮將六個突波吸收器組裝在一盒中以作為如圖三之使用時,盒內線路的安排將極為複雜且困難。」(見本院卷第58頁)。
㈤關於系爭案與引證案之技術比對,業經本院依智慧財產案件
審理法第8條規定,事前詳列各技術爭點交予兩造,並於審理時命兩造陳述意見(見本院卷第74至76、176頁)。是以本院就上開技術爭點業予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本院即得參酌兩造所提之意見予以審究。
㈥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部分:
⒈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一種三層堆疊突波吸收器
,其至少包括:三個氧化鋅陶瓷體,上下堆疊,且三個氧化鋅陶瓷體各具有上下二個電極層,分別定義為第一及第二電極層、第三及第四電極層、第五及第六電極層;四根引線,分別定義為第一電極層上之第一引線、第二及第三電極層間之第二引線、第四及第五電極層間之第三引線、第六電極層上之第四引線。」(見申請卷第92頁)。
⒉引證案與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比對:
⑴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頁第20行至第5頁第2行記載:「
......而在本發明中,雖然任兩線間是使用單一突波吸收器,但由於三個突波吸收器是焊在一起,形成一連續體,且全部質量是原有的三倍,所以若是相對的外來突波能量反應而言,本發明之三層堆疊突波吸收器的溫升必定較小,而避免突波吸收器處在高溫狀態,進而提高其壽命及可信賴性。」(見本院卷第51頁反面至52頁),是以系爭案係將三個單一突波吸收器堆疊後焊在一起形成單一突波吸收器,藉此增加突波吸收器氧化鋅的厚度提升總質量,使得突波吸收器的工作電壓增加,隨之利用連續堆疊之陶瓷體,進行共同散熱來降溫。至引證案雖未有載明習知突波吸收器有無前述系爭案之目的,惟引證案說明書第2頁第16至18行所揭示習知突波吸收器「將三個同電壓之突波吸收器6以相鄰兩個電極61相連的方式組裝在一方盒子中」(見本院卷第58頁),及第四圖所揭示習知突波吸收器將三個同電壓之突波吸收器6以相鄰兩個電極61相連的方式組裝在一個方盒子中,已揭露系爭專利技術手段。因此,引證案之習知突波吸收器亦可同時達成系爭案利用連續堆疊之陶瓷體,進行共同散熱來降溫之目的。
⑵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三個氧化鋅陶瓷體,上
下堆疊,且三個氧化鋅陶瓷體各具有上下二個電極層,分別定義為第一及第二電極層、第三及第四電極層、第五及第六電極層;四根引線,分別定義為第一電極層上之第一引線、第二及第三電極層間之第二引線、第四及第五電極層間之第三引線、第六電極層上之第四引線」技術特徵,相當於引證案說明書第2頁第16至18行所揭示習知突波吸收器「將三個同電壓之突波吸收器6以相鄰兩個電極61相連的方式組裝在一方盒子中」(見本院卷第58頁),及第四圖所揭示習知突波吸收器「在三個同電壓之突波吸收器分別在電極間焊上第一、二、三根引線,並將突波吸收器兩端以引線串接」之技術特徵。
引證案所揭露之習知突波吸收器的結構尚包含一方盒子,不同於系爭案之三層突波吸收器堆疊結構,且引證案之習知突波吸收器的引線數目亦與系爭案不同,然引證案說明書第2頁第18至20行教示該習知突波吸收器前揭結構雖讓使用者安裝方便,惟使生產者增加組裝成本,且組裝之自動化技術相當困難,難以降低生產成本(見本院卷第58頁);另引證案說明書第8頁倒數第4行至第9頁第4行教示引證案之發明所能達到之功效有四,其中第4項為「可設計任意端子數,多合一的突波吸收器元件」(見本院卷第61頁)。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可輕易思及移除引證案之方盒子,及就使用者需要增加或刪除端子數。此外,引證案之習知突波吸收器與系爭案皆能達成「吸收突波,保護電路」目的,故就系爭案所欲解決的問題、所採之技術手段、以及所產生的功效皆為引證案所揭露,足以教示所屬突波吸收器技術領域中有通常知識之人,依據系爭案申請當時之技術水準,能輕易完成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且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相較於引證案,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㈦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部分:
⒈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為依附於第1項獨立項之附屬
項,除包含第1項所有之技術特徵之外,第2項進一步限縮界定「並加一導電引線或線路,耦接於該第一引線及第四引線之間,使該第一引線及第四引線形成導電通路;其中當該第一引線及第二引線兩端有異常電壓發生時,則該第一個氧化鋅陶瓷體為基準工作區域便啟動,使電流貫穿於該第一個氧化鋅陶瓷體,以發熱解除突波能量。」(見申請卷第94頁)。
⒉引證案說明書第2頁第16至18行揭示習知突波吸收器「將
三個同電壓之突波吸收器6以相鄰兩個電極61相連的方式組裝在一方盒子中」(見本院卷第58頁),且第四圖揭示習知突波吸收器三個同電壓之突波吸收器分別在電極間焊上第一、二、三根引線,並將突波吸收器兩端以引線串接。是以引證案之習知突波吸收器兩端串接形成,等同於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之第一、四根引線連接的技術特徵,故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之附屬技術特徵為引證案所揭露,且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即可達成「當該第一引線及第二引線兩端有異常電壓發生時,則該第一個氧化鋅陶瓷體為基準工作區域便啟動,使電流貫穿於該第一個氧化鋅陶瓷體,以發熱解除突波能量」之功效。而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因此,引證案可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
2項不具進步性。㈧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部分:
⒈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為依附於第1項獨立項之附屬
項,除包含第1項所有之技術特徵之外,第3項進一步限縮界定「並加一導電引線或線路,耦接於該第一引線及第四引線之間,使該第一引線及第四引線形成導電通路;其中當該第二引線及第三引線兩端有異常電壓發生時,則該第二個氧化鋅陶瓷體為基準工作區域便啟動,使電流貫穿於該第二個氧化鋅陶瓷體,以發熱解除突波能量。」(見申請卷第94頁)。
⒉引證案說明書第2頁第16至18行揭示習知突波吸收器「將
三個同電壓之突波吸收器6以相鄰兩個電極61相連的方式組裝在一方盒子中」(見本院卷第58頁),且第四圖揭示習知突波吸收器三個同電壓之突波吸收器分別在電極間焊上第一、二、三根引線,並將突波吸收器兩端以引線串接。是以引證案之習知突波吸收器兩端串接形成,等同於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之第一、四根引線連接的技術特徵,故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之附屬技術特徵為引證案所揭露,且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即可達成「當該第二引線及第三引線兩端有異常電壓發生時,則該第二個氧化鋅陶瓷體為基準工作區域便啟動,使電流貫穿於該第二個氧化鋅陶瓷體,以發熱解除突波能量」之功效。而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因此,引證案可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
3項不具進步性。㈨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部分:
⒈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為依附於第1項獨立項之附屬
項,除包含第1項所有之技術特徵之外,第4項進一步限縮界定「並加一導電引線或線路,耦接於該第一引線及第四引線之間,使該第一引線及第四引線形成導電通路;其中當該第三引線及第四引線兩端有異常電壓發生時,則該第三個氧化鋅陶瓷體為基準工作區域便啟動,使電流貫穿於該第三個氧化鋅陶瓷體,以發熱解除突波能量。」(見申請卷第93至94頁)。
⒉引證案說明書第2頁第16至18行揭示習知突波吸收器「將
三個同電壓之突波吸收器6以相鄰兩個電極61相連的方式組裝在一方盒子中」(見本院卷第58頁),且第四圖揭示習知突波吸收器三個同電壓之突波吸收器分別在電極間焊上第一、二、三根引線,並將突波吸收器兩端以引線串接。是以引證案之習知突波吸收器將兩端串接形成,等同於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之第一、四根引線連接的技術特徵,故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之附屬技術特徵為引證案所揭露,且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即可達成「當該第當該第三引線及第四引線兩端有異常電壓發生時,則該第三個氧化鋅陶瓷體為基準工作區域便啟動,使電流貫穿於該第三個氧化鋅陶瓷體,以發熱解除突波能量」之功效。而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因此,引證案可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不具進步性。
㈩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部分:
⒈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為依附於第1項獨立項之附屬
項,除包含第1項所有之技術特徵之外,第5項進一步限縮界定「加二導電引線或線路,其一耦接於該第一引線及第三引線之間,其二耦接於該第二引線及第四引線之間使該第一引線及第三引線形成導電通路,第二引線及第四引線形成導電通路,以達到多顆突波吸收器並聯之功效者。
」(見申請卷第93頁)。
⒉引證案說明書第2頁第16至18行揭示習知突波吸收器「將
三個同電壓之突波吸收器6以相鄰兩個電極61相連的方式組裝在一方盒子中」(見本院卷第58頁),且第四圖揭示習知突波吸收器三個同電壓之突波吸收器分別在電極間焊上第一、二、三根引線,並將突波吸收器兩端以引線串接。雖然該習知突波吸收器兩端以引線串接,惟僅須將該突波吸收器兩端引線移除,另於兩端各自焊上第一、四引線,再把第一、三引線、第二、四引線分別以導線連接,即可完成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所載之導電通路,故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之附屬技術特徵為引證案所揭露,且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即可達到「多顆突波吸收器並聯」之功效。而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因此,引證案可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部分:
⒈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一種三層堆疊突波吸收器
之製造方法,該方法包括下列步驟:a.提供三個上下堆疊之氧化鋅陶瓷體,且三個氧化鋅陶瓷體各具有二個電極層,分別定義為第一及第二電極層、第三及第四電極層、第五及第六電極層;b.將第一引線焊於第一電極層上,第二引線焊於第二電極層與第三電極層之間,第三引線焊於第四電極層與第五電極層之間,第四引線焊於第六電極層上。」(見申請卷第93頁)。
⒉引證案與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之比對:
⑴引證案說明書第2頁第16至22行揭示:「為了符合輕薄
短小的原則,如圖四所示,現有一種商業產品將三個同電壓之突波吸收器6以相鄰兩個電極61相連的方式組裝在一個方盒子中出售,如此使用者雖然安裝方便,但生產工廠則須多花費不少組裝的材料成本,且組裝之自動化技術相當困難,難以降低生產成本,而若考慮將六個突波吸收器組裝在一盒中以作為如圖三之使用時,盒內線路的安排將極為複雜且困難。」(見本院卷第58頁)。另引證案之第四圖亦揭示習知突波吸收器將三個同電壓之突波吸收器6以相鄰兩個電極61相連的方式組裝在一個方盒子中。
⑵系爭案說明書第4頁第20行至第5頁第2行記載:「..
....而在本發明中,雖然任兩線間是使用單一突波吸收器,但由於三個突波吸收器是焊在一起,形成一連續體,且全部質量是原有的三倍,所以若是相對的外來突波能量反應而言,本發明之三層堆疊突波吸收器的溫升必定較小,而避免突波吸收器處在高溫狀態,進而提高其壽命及可信賴性。」(見本院卷第51頁反面至52頁),是以系爭案係將三個單一突波吸收器堆疊後焊在一起形成單一突波吸收器,藉此增加突波吸收器氧化鋅的厚度提升總質量,使得突波吸收器的工作電壓增加,隨之利用連續堆疊之陶瓷體,進行共同散熱來降溫。
⑶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之「a.提供三個上下堆疊之
氧化鋅陶瓷體,且三個氧化鋅陶瓷體各具有二個電極層,分別定義為第一及第二電極層、第三及第四電極層、第五及第六電極層;b.將第一引線焊於第一電極層上,第二引線焊於第二電極層與第三電極層之間,第三引線焊於第四電極層與第五電極層之間,第四引線焊於第六電極層上。」技術特徵,相當引證案前揭「將三個同電壓之突波吸收器6以相鄰兩個電極61相連的方式組裝在一方盒子中」、「三個同電壓之突波吸收器分別在電極間焊上第一、二、三根引線,並將突波吸收器兩端以引線串接」之技術特徵,引證案所揭露之習知突波吸收器的結構尚包含一方盒子,不同於系爭案之三層突波吸收器堆疊結構,且引證案之習知突波吸收器的引線數目亦與系爭案不同,然引證案說明書第2頁第18至20行教示該習知突波吸收器前揭結構雖讓使用者安裝方便,惟使生產者增加組裝成本,且組裝之自動化技術相當困難,難以降低生產成本(見本院卷第58頁);另引證案說明書第8頁倒數第4行至第9頁第4行教示引證案發明所能達到之功效有四,其中第4項為「可設計任意端子數,多合一的突波吸收器元件」(見本院卷第61頁)。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可輕易思及移除引證案之方盒子,及就使用者需要增加或刪除端子數。
此外,引證案之習知突波吸收器與系爭案皆能達成「吸收突波,保護電路」目的,故就系爭案所欲解決的問題、所採之技術手段、以及所產生的功效皆為引證案所揭露,足以教示所屬突波吸收器技術領域中有通常知識之人,依據系爭案申請當時之技術水準,能輕易完成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且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相較於引證案,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部分:
⒈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為依附於第6項獨立項之附屬
項,除包含第6項所有之技術特徵之外,第7項進一步限縮界定「並加一導電引線或線路,耦接於該第一引線及第四引線之間,使該第一引線及第四引線形成導電通路;其中當該第一引線及第二引線兩端有異常電壓發生時,則該第一個氧化鋅陶瓷體為基準工作區域便啟動,使電流貫穿於該第一個氧化鋅陶瓷體,以發熱解除突波能量。」(見申請卷第93頁)。
⒉引證案說明書第2頁第16至18行揭示習知突波吸收器「將
三個同電壓之突波吸收器6以相鄰兩個電極61相連的方式組裝在一方盒子中」(見本院卷第58頁),且第四圖揭示習知突波吸收器三個同電壓之突波吸收器分別在電極間焊上第一、二、三根引線,並將突波吸收器兩端以引線串接。是以引證案之習知突波吸收器將兩端串接形成,等同於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之第一、四根引線連接的技術特徵,故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之附屬技術特徵為引證案所揭露,且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即可達成「當該第一引線及第二引線兩端有異常電壓發生時,則該第一個氧化鋅陶瓷體為基準工作區域便啟動,使電流貫穿於該第一個氧化鋅陶瓷體,以發熱解除突波能量」之功效。而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因此,引證案可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部分:
⒈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為依附於第6項獨立項之附屬
項,除包含第6項所有之技術特徵之外,第8項進一步限縮界定「並加一導電引線或線路,耦接於該第一引線及第四引線之間,使該第一引線及第四引線形成導電通路;其中當該第二引線及第三引線兩端有異常電壓發生時,則該第二個氧化鋅陶瓷體為基準工作區域便啟動,使電流貫穿於該第二個氧化鋅陶瓷體,以發熱解除突波能量。」(見申請卷第92至93頁)。
⒉引證案說明書第2頁第16至18行揭示習知突波吸收器「將
三個同電壓之突波吸收器6以相鄰兩個電極61相連的方式組裝在一方盒子中」(見本院卷第58頁),且第四圖揭示習知突波吸收器三個同電壓之突波吸收器分別在電極間焊上第一、二、三根引線,並將突波吸收器兩端以引線串接。是以引證案之習知突波吸收器將兩端串接形成,等同於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之第一、四根引線連接的技術特徵,故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之附屬技術特徵為引證案所揭露,且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即可達成「當該第二引線及第三引線兩端有異常電壓發生時,則該第二個氧化鋅陶瓷體為基準工作區域便啟動,使電流貫穿於該第二個氧化鋅陶瓷體,以發熱解除突波能量」之功效。而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因此,引證案可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部分:
⒈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為依附於第6項獨立項之附屬
項,除包含第6項所有之技術特徵之外,第9項進一步限縮界定「並加一導電引線或線路,耦接於該第一引線及第四引線之間,使該第一引線及第四引線形成導電通路;其中當該第三引線及第四引線兩端有異常電壓發生時,則該第三個氧化鋅陶瓷體為基準工作區域便啟動,使電流貫穿於該第三個氧化鋅陶瓷體,以發熱解除突波能量。」(見申請卷第92頁)。
⒉引證案說明書第2頁第16至18行揭示習知突波吸收器「將
三個同電壓之突波吸收器6以相鄰兩個電極61相連的方式組裝在一方盒子中」(見本院卷第58頁),且第四圖揭示習知突波吸收器三個同電壓之突波吸收器分別在電極間焊上第一、二、三根引線,並將突波吸收器兩端以引線串接。是以引證案之習知突波吸收器兩端串接形成,等同於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之第一、四根引線連接的技術特徵,故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之附屬技術特徵為引證案所揭露,且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即可達成「當該第三引線及第四引線兩端有異常電壓發生時,則該第三個氧化鋅陶瓷體為基準工作區域便啟動,使電流貫穿於該第三個氧化鋅陶瓷體,以發熱解除突波能量」之功效。而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因此,引證案可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
9項不具進步性。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部分:
⒈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為依附於第6項獨立項之附屬
項,除包含第6項所有之技術特徵之外,第10項進一步限縮界定「加二導電引線或線路,其一耦接於該第一引線及第三引線之間,其二耦接於該第二引線及第四引線之間使該第一引線及第三引線形成導電通路,第二引線及第四引線形成導電通路,以達到多顆突波吸收器並聯之功效者。
」(見申請卷第92頁)。
⒉引證案說明書第2頁第16至18行揭示習知突波吸收器「將
三個同電壓之突波吸收器6以相鄰兩個電極61相連的方式組裝在一方盒子中」(見本院卷第58頁),且第四圖揭示習知突波吸收器三個同電壓之突波吸收器分別在電極間焊上第一、二、三根引線,並將突波吸收器兩端以引線串接。雖然該習知突波吸收器兩端以引線串接,惟僅須將該突波吸收器兩端引線移除,另於兩端各自焊上第一、四引線,再把第一、三引線、第二、四引線分別以導線連接,即可完成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所載之導電通路,故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之附屬技術特徵為引證案所揭露,且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即可達到「多顆突波吸收器並聯」之功效。而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因此,引證案可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不具進步性。
原告相關技術主張不足採:
⒈原告主張在三相保護下,系爭案之圖5與引證案之第四圖
的散熱降溫效果雖屬相同,但彼此在引腳連接結構的技術特徵卻迥異,蓋系爭案之圖5乃藉由規劃一條外部導電線路來連接第一、四引線,而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已明確定義「第四引線」係連接至第六電極層,而引證案之第四圖的內導線既已固接到第一引線,則引證案之內導線自非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所定義之第四引線云云。惟查系爭案之圖5係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相關,而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為第1項獨立項所述構成之全部技術特徵再加描述,相較引證案之第四圖習知突波吸收器之結構,引證案之習知突波吸收器係將三個突波吸收器結構之兩端(相當系爭案第一、四兩端引線)直接以導線連接放置在盒內,再由其中一端引出導線與盒外電路做電性連接之用,如此,引證案之第四圖的習知突波吸收器具有吸收異常瞬間高電壓,是以引證案之習知突波吸收器業已揭示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之附屬技術特徵「並加一導電引線或線路,耦接於該第一引線及第四引線之間,使該第一引線及第四引線形成導電通路」。復參酌引證案說明書第8頁倒數第4行至第9頁第4行教示引證案發明所能達到之功效有四,其中第4項為「可設計任意端子數,多合一的突波吸收器元件」(見本院卷第61頁),是以引證案已揭示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之突波吸收器,並可自行設計該突波吸收器上端子數。
⒉原告以引證案之端子數、或端子數接腳位不同於系爭案,
據以主張系爭案具有進步性,且主張引證案第四圖加上一根導線無法適用三相保護云云。惟引證案已教示「可設計任意端子數,多合一的突波吸收器元件」(見本院卷第61頁反面),無從逕以端子數或端子數接腳位遽認引證案不能證明系爭案不具進步性。且參酌引證案說明書第2頁第二段、第三段所載,可知引證案第四圖本係依雙相三線及三相三線所設計的突波吸收器結構,故原告此部分主張,要無足取。
⒊原告又主張系爭案之「第二目的係提供一種三層堆疊突波
收器及其製造方法,其只需適當地對兩組引線間的連接短路,即可達到三個突波吸收器並聯之效果。」故引證案第四圖所載習知突波吸收器之結構無法達成系爭案上述目的,且該第四圖加上2根導線構即形成無效元件,無法適用於單相保護云云。然如前所述,引證案業已教示「可設計任意端子數,多合一的突波吸收器元件」(見本院卷第61頁反面),所屬突波吸收器技術領域中有通常知識之人,按引證案之上開教示,自行設計該突波吸收器上端子數,即有動機逕將引證案第四圖所揭示突波吸收器結構兩端引線分離,即形成系爭案之三層堆疊突波器吸收結構,此時,加入2根導線即為單相保護,而可達成三個突波吸收器並聯的效果。故原告上述主張乃錯誤地解讀引證案揭示之結構及教示,要無足取。
⒋縱令系爭案之對應案已於多國獲准取得專利,然各國專利
審查法制概不相同,亦無由以他國案例,遽謂本件即應為相同之結論。
綜上,經整體技術特徵比對,系爭案之主要技術特徵已為引
證案所揭示,而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不具有進步性。
六、原告有關程序上主張,並不可採:㈠原告主張被告未細審原告所呈之「申復函(訴願理由書)」
云云,並提出99年12月22日申復函暨訴願理由書(見本院卷第22至26頁)為證,惟該書狀乃被告為原處分後,原告不服所提之訴願理由書,自非被告於系爭案審查階段所能審查。
㈡原告另主張原處分就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5、7至10
項之技術內容錯誤解讀,且未就上開請求項之全部技術特徵進行審查,故原處分當予撤銷云云,固然原處分之理由第㈣、㈥項僅略稱:「㈣請求項2-5所載技術內容僅為堆疊突波吸收器之引線相互間導通不同方式之耦接......㈥請求項7-10所載技術內容僅為堆疊突波吸收器之引線相互間導通(焊接)不同方式......」等語(見本院卷第20頁),且一併論述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5、7至10項,而未逐項論述何以引證案可證明上開申請專利範圍不具進步性,其理由過於簡略,訴願決定第㈢、㈤項亦有相同情事(見本院卷第17至18頁),惟關於系爭案與引證案之技術比對,業經本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8條規定,事前詳列各技術爭點交予兩造,並於準備程序時命兩造陳述意見(見本院卷第74至76、176頁)。是以本院就上開技術爭點業予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而經本院逐項審查後,認定引證案得以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10項均不具進步性,故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此部分固有瑕疵,有待日後改進,惟尚不影響結論之判斷。
㈢原告又主張若系爭案有部分請求項符合可專利要件,基於修
正程序利益之考量,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云云(見本院卷第90、210頁)。然如前所述,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
1至10項均不具進步性,並無「部分請求項符合專利要件、部分請求項不符專利要件」之情事。至原告所提修正利益部分,因被告已於99年6月4日以(99)智專三㈡04087字第09920393210號審查意見通知函通知原告系爭案有不予專利之情事,依法通知提出修正或限期申復(見申請卷第120至11
9頁),被告業已賦予原告考慮修正之機會,惟原告於同年
8月26日提出申復函,仍堅持系爭案具備進步性(見申請卷第124至122頁),因此於其後訴願、行政訴訟階段,無由容許原告再為修正,否則原告將可就不利於己之事項反覆循環加以修正。況原告於本院審理時僅概稱如對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載「第四引線」之技術特徵仍存有不同解釋空間,則系爭案亦有修正之可能云云(見本院卷第210頁反面),參以本院業已給予兩造充分陳述意見之機會,難認原告尚有何修正程序利益之可言。故本件並無行政訴訟法第20
0條第4款所定「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之適用。
㈣從而,原告主張前詞,聲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命被
告作成系爭案應予專利之審定,或請求依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4款規定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發回原處分機關,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主張或答辯,已與本院判決結果無涉,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何君豪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佳蘋